第七十九章 坏人要诡诈好人要更诡诈(2/2)

作者:寻路者123

掌握的异能是游戏概念第七十九章 坏人要诡诈好人要更诡诈

做坏事可以利己,哪怕风险重重,但却是捷径,一步登天的捷径。

所以善良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品质。

善良不是软弱,不是无条件的付出,更不是强迫他人付出。

他不是无能的表现,是想清前因后果方法面面,依然选择善良。

用厚黑以图谋一己之私利,是极卑劣之行为;用厚黑以图谋众人公利,是至高无上之道德。

所以,判断善恶应该重在目的,而不是取决于手段,更不是取决于结果。

江别鹤是好人吗?

得到江南大侠的名号的他,哪怕只是表面功夫,也是帮助了许多跑江湖的和附近的平民百姓。

哪怕是与匪寇勾结,很多钱不过是滚了一圈又回来了,但是一穷二白的普通人却不会再受损。

无论过程还是结果,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江别鹤都是好人,但是为什么对他的评价是坏人呢?

因为他别有用心。

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

别有用心的去做善事,以各种手段达成善行,行善为的不是帮助别人,而是打着行善的旗号攫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应该鼓励。

就像以前小说里的憨憨二代,为了攻略姑娘,就找一些混混劫道,而后想要演绎出英雄救美,而后被路过的主角截胡。

行善除恶,但是除的恶的根源,却是源自于憨憨自己的策划,那么所谓的善,也不过是恶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环节。

就像将商业,冠以慈善之名的各种避税基金。商业是为了挣钱,慈善,不说送钱,不说像国家邮政那样赔本做买卖,至少货真价实,至少让利于民,如果这些都做不到……

什么时候花钱,还要对卖东西的感恩戴德?卖的是中世纪的赎罪卷吗?

没有恶意去做事情,却导致了恶行的结果,那么即使结果很恶劣,也不要过重的处罚。注意,不是不处罚。

就像过失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就像救人,结果因为本身病人疾病过重,没有救回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一提,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这不是佛教的唯心的说法,不是你说是,那就是了。

要看你在这个过程中的行为。

你说你跑到人家家里,爬到人家阳台上,你就是路过,而后自己摔了一个骨折,你还想要人家赔偿。

对不起,你做梦。

而如果你因为自己西瓜老被偷,给西瓜下了毒,让人家偷瓜的死了,那么很遗憾,你需要付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为“给西瓜下毒”,不论是不是你自家的地,只要这地不是需要溜门撬锁,那都是属于“投放危险物品。”

另外,西瓜里投毒之后,你不能够保证西瓜成熟之后没有残留。并且最关键的点在于,给西瓜投毒的时候,你的目的,就已经从保护自己的财产,变成杀害偷瓜人。

而人身权,是高于财产权的。

而如果只是农药打多了,残留物导致伤而不死,那么只是种田操作失误,主要责任不再自己。而如果残留物会在收获前降解到符合标准,那么就基本没有责任。

另,俺寻思或许浇一圈粪水的防偷效果更好。

问迹不问心,问心自古无完人。

一个人做了好事,那么做好事这种行为要被鼓励,除非查出了别有用心,也就是这件事情其实不是好事情。

而做了坏事,可以根据目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但是无心不能是豁免的理由。

批评教育,技巧科普,合理罚款等等。

而一切的前提,是事件没有隐情,好事真的是好事,坏事真的是坏事。

而这,不是一两个神探清官就可以的。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而为了保证正义,刑侦的手段与工具必须达到一定水准,必须有成体系的培养机制保证新血的进入,必须保证足够多的人员组成完善的运行体系……

文明的进步与发展从来不是一个或几个人推动的英雄史,哪怕是仙道世界也不例外。

拔高体系与知识或许可以全凭一己之力,但是文明的蜕变与追随者甚至竞争者都息息相关。

除非是类似虫族(蚂蚁)一样的个体只是文明的零件,那么只要核心组件进化,文明就可以迎来升格。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明主带不来根本的改变,绝对的权利带来的永远是绝对的腐败。

“起来!不许跪!皇帝都没了,没人值得你们去跪!我也不值得你们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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