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重振大明第77章 二阶层和四要件
“有确切违法行为的,再进入下一个阶层:主观责任阶层,确定具体责任。”
“所谓的四要件,是指在定罪时,要满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只有四要件完全满足时,才能定为犯罪进行追罚。”
将自己粗略了解的一些法学知识道出来,朱由检希望他们先适应这种思维。以后他必然会对大明的法律和司法审判体系进行调整,要有足够的人才。
能适应这种思维的,以后自然要留在三法司。不能适应这种思维的,就只能转任其他职务。
向群臣大概讲解了一遍,朱由检又拿实例解释:
“遵化兵备副使耿如杞的案件,事情的缘由是他不愿对魏忠贤像下拜。”
“但是这个缘由不能拿到台面上说,耿如杞也没有以此定罪,他的罪名是‘坐赃六千三百’。”
“这件事查明了没有?”
薛贞急忙说道:
“已经查明了,耿如杞确实非法获得六千三百两财物。”
“先前已经追回,用于修筑三大殿。”
朱由检又问其他人:
“是这样吗?”
“有没有其他异议?”
大理寺卿张九德心中不忍,说道:
“虽然非法获得财物,但是判他斩监候也太重了。”
大理寺左少卿姚士慎,同样认为判处斩刑过重。
上午刚任命的大理寺右少卿周家椿,更是直言道:
“虽然耿如杞确实有些非法财物,却远远没有六千三百两那么多。”
“追回的六千三百两赃物,大多是他的亲友凑的。”
“更何况耿如杞非法获得的财物,大多是官场惯例。”
“陛下若以此追究,恐怕人人自危!”
朱由检微微点头,知道大明如今的情况可以说是无官不贪,称得上制度性腐败。耿如杞这样连六千三百两都需要亲友凑集的,已经算是清官了。自己若以此定他的罪,恐怕全天下的官员没有几个能脱罪。
直接放过不合法,按太祖定的律法又会让官员人人自危。朱由检想到后世有名的廉政公署和反贪总局,以及议论纷纷的财产申报制度,说道:
“朕打算在都察院设立廉政机构,就称为廉政总署,专门负责廉政、反贪事宜。”
“官员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和收到的孝敬定期申报,将不合法的收入上交,朕会特赦免罪。”
“耿如杞以前是按察副使吧?问问他愿不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