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敌讨薪第246集:刑事上诉状
白鸿明说了句:“好的,许中队长。”说完就把自己手里的释放证,递给看守所的门卫看了一眼,然后就往看守所走去。崔宏波一看白鸿明走了进来,然后笑着对许昌说了句:“许中队长,你和白警官,你们去放谢三吧,那我在外面等你们。”</p>
许昌说了句:“好的崔律师!”说完就和白鸿明,又往楼里走去。</p>
过了一会,只见许昌和白鸿明,领着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人走了出来。然后只见许昌给那个人,拿了100元现金。只听那个人说了句:“谢谢许中队长。”然后坐上一台出租车,就往市里而去。</p>
许昌来到了崔宏波跟前说:“崔律师咱们走吧?”</p>
崔宏波点点头说了句:“好的。”说完只见四个人,开着两台车,就往江城市高新区公安分局驶去。到了江城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后,许昌把马江的提审笔录复印了一份,然后又给崔宏波,开了一份证明,证明马江的杀人案,乃是吴大郎检举揭发的。然后给盖上了江城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的公章。</p>
崔宏波点点头对许昌说了句:“谢谢你许中队长。”</p>
许昌说了句:“崔律师,不客气。”和崔宏波握了一下手,崔宏波就往他的律师事务所赶去。</p>
崔宏波回到了律师事务所,马上代吴大郎,写了一份刑事上诉状。</p>
刑事上诉状</p>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大郎,男,19xx年x月xx日生,于2018年x月 6x日经 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 江城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江城市公安局看守所。</p>
上诉人吴大郎因故意杀人一案,于 2018 年6月26 日,收到 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法院 (2018) 刑初字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p>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 ,双方当时发生争执,被告人并用刀捅伤童x,上诉人并无杀害、童x的主观 故意和事先预谋,被害人童x也是轻伤,(有法医鉴定书为证)是由于上诉人,过激行为下发 生的,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 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我华夏刑法第20 条第2 款明 确规定,过激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罪名定性,存在错误,判处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决有期徒刑5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视导致,被害人伤势轻微的自身错误,和上诉人的误伤情节, 并在对上诉人的罪名,定性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 罚相适应原则;同时吴大郎在被关押期间,还有检举揭发马江,故意杀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p>
此致</p>
松江省江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p>
上诉人吴大郎的代理律师:崔宏波</p>
2018年x月x日</p>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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