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章 惩戒营(2/2)

作者:持械码字

生化危城第312章 惩戒营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p>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p>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p>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p>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p>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p>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p>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p>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p>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p>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p>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p>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享有的权利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申诉权。</p>

所以即便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犯人,他也是有人权的,从法理上来讲,他们确实不能将赵婉婷进行流放。</p>

可就这么把她养在避难所?</p>

不只是徐然不放心,恐怕避难所的其他人也不会安心。</p>

就在徐然不知该如何处置的时候,沉思良久的李政却仿佛想到了什么一般突然开口了。</p>

“你知道惩戒营吗?”</p>

徐然一愣,“什么是惩戒营?”</p>

对于徐然不知道惩戒营,李政显然早有预料,耐心的解释道:“惩戒营成立于苏联卫国战争时期,专门收录罪犯以及犯错误的官兵,将他们编入专设的队伍,并派去执行危险任务,惩戒军即使立功也不可能获得任何奖励。”</p>

“为了便于管理,特别是防止有人逃跑,那时候的惩戒部队一般采用营级编制,每个营大约有800人,每个连大约有150-200人。作战时,惩戒营往往被穿插布置在作战部队中间,以便友邻部队监视。”</p>

“以当下这个灾难的情况来看,随着独立团搜索范围的扩大,安全区的逐渐扩张,肯定还会有更多的犯罪幸存者出现。即便那时候你们有了临时法庭能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可审判之后呢?关起来养着他们?”</p>

李政的话触动了徐然的内心,建立惩戒营,似乎是一个不错的想法</p>

“可如果给了他们武器后,他们反叛呢?”徐然反问道。</p>

李政却笑了笑,“这就是你的事情了,独立团成立多大规模的惩戒营,谁来担任指挥官,都需要你自己想清楚的,我只是提供一个想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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